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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繳獲的部分身份證支票借款和銀行卡等,擺了滿滿一桌子。 孫占鋒 攝記者 孫占鋒 通訊員 顏英華 王悅
  你以前不小心丟失的身份證,可能已被人拿去辦了數張銀行卡在網上大肆販賣,成了不法分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而你住商卻全然不知。昨日,湖南省公安廳在長沙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益陽沅江警方近期偵破全省首起特大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現場收繳涉案身份證11000餘張和各類銀行卡、手機卡5000餘張。警方提醒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不慎遺失身份證,應立即到公安機關掛失。
  冒名辦卡
  收身份證融資招相像者去銀行辦卡
  “有人在QQ、網站、貼吧里大肆發佈銀行卡、身份證銷售廣告。”今年8月下旬,沅江市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進行例行網絡巡查時發現,一個名為“發發銀聯卡買賣”的網站專門從事銀行卡、融資手機卡、身份證販賣活動。此案上報公安部後被列為部督案件,“8·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專案組迅速成立。
  “這些身份證是犯罪嫌疑人從車站、碼頭或垃圾回收站等處非法購買來的,都是別人丟失的真實身份證。”辦案民警曹佩田介紹,犯罪嫌疑人還在網上發佈商務中心兼職廣告,“對應聘者要求只有一個,就是長得和身份證上的人要相像。”該團夥招到符合條件的人後,便以每次幾十元的“勞務費”,讓這些人冒充身份證的主人到各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
  銀行卡辦好後,便被拿到網上兜售。一旦有人有購買意向,他們便利用QQ、電話與對方聯繫,談妥之後再利用淘寶、快遞等方式銷售。經初步偵查,警方發現該團夥販賣的身份證、銀行卡涉及全國多個省份,數量在一萬張以上。
  網上販賣
  銷售範圍涉及全國28個省份
  專案組民警遠赴廣東深圳進行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有較高的網絡操作水平,熟悉銀行卡的綁定主副卡原理,還頻繁地變換網址以躲避偵查。經過7天7夜的細緻排查辨別,最終,民警確定該犯罪團夥的窩點在上海,犯罪嫌疑人婁某是主要領頭人物,他通過下線段某哲、葛某彪等人負責到銀行辦理銀行卡,再在網上進行販賣,數量特別大。
  9月初,專案組民警趕赴上海,在婁某的多處藏身之地進行蹲守。9月28日,專案組民警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在嘉定區某地將正準備郵寄快遞的犯罪嫌疑人婁某抓獲。根據婁某交代,警方相繼抓獲其下線段某哲、葛某彪,併在其住處收繳銀行卡、身份證4000餘張。
  根據掌握的線索,專案組緊接著輾轉湖南、四川、遼寧、內蒙古等10多個省、市、自治區展開偵查,先後抓獲購買銀行卡、身份證後進行轉手販賣的犯罪嫌疑人13名。“該團夥販賣的身份證和銀行卡涉及福建、北京、廣東、河南、湖南、四川、內蒙古等28個省、市、自治區,受害人數高達數百萬之多。”沅江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顏建波表示。
  帶來後患
  冒名銀行卡被利用進行各種犯罪活動
  顏建波介紹,以其他身份登記的銀行卡是各種侵財犯罪資金流轉的重要中間環節,販賣銀行卡充當著其他各類侵財犯罪的幕後推手。
  江蘇無錫的陸某在網上購買銀行卡、身份證後,隱蔽自己的身份非法販賣各種藥品,涉案近500萬元。“他是上個世紀80年代末南京某名牌大學的畢業生,精通法律。”專案民警介紹,陸某開有多家公司並且聘請多名專業法律顧問,如不及早將其抓獲導致證據被銷毀後果不堪設想。11月21日,在無錫警方的協助下,專案組成功將犯罪嫌疑人陸某抓獲。
  “我們深挖出來的和已經移交到相關警方處理的詐騙、賭博、洗黑錢等案件有很多,陸某案只是其一。”民警介紹,犯罪嫌疑人售出的身份證、銀行卡,除部分被繼續轉手倒賣外,很大一部分被用於實施詐騙、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和金融秩序。
  顏建波表示,公安機關下階段將對此案進一步深挖,查清已銷售的銀行卡、身份證去向,並積極追查利用這些銀行卡、身份證進行的其他犯罪活動,最大限度給受害群眾輓回損失,保護公民信息安全。
  警方提醒
  身份證遺失應立即掛失
  警方提醒市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給自己帶來各種麻煩或造成經濟損失:
  1.不要輕信或者輕易將個人身份信息提供給無關人員,不要將身份證借給他人使用;
  2.身份證件丟失後,應及時掛失,並索取相關的掛失證明;
  3. 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或在網上及現實生活中發現有人販賣銀行卡、身份證時,請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4.不要輕易相信網絡、電話中有關匯錢、優惠或包裹中有毒品、銀行卡號被凍結等需轉賬的信息,如遇相關信息請及時咨詢相關部門以確定信息的真實性,當感覺是詐騙時請保管好相關證據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警方同時表示,相關單位,尤其是金融機構在辦理相關金融業務時,一定要依照規定進行人、證一致認定,這樣才能有效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明律師表示,如果身份信息被冒用,應該由冒用人和沒有盡到審核義務的相關部門承擔法律責任,被冒用者可以通過身份證丟失報案相關材料、進行筆跡鑒定等證據免責。
  名詞解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該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只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信用卡正常管理就構成犯罪。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原標題:非法買來身份證辦銀行卡網上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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